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卫生工作联系沟通机制,通报环境卫生工作情况和重大案件处理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安排部署下步工作。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