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责任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有关环境卫生保洁作业单位及时清运本责任区内的公共垃圾、恢复环境卫生状况;

(二)要求有关部门查处损毁、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违法行为人;

(三)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四)举报破坏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