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第十四条有效责任人发现责任区内有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和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