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立市、区、镇(街)三级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环境卫生工作负总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浑江区、江源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负总责。

适用本条例的镇(街)配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