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