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