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的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上一年度生态修复与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二)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三)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