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对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影响和破坏生态修复与保护的行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