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方法、统一信息发布的要求,建立生态修复与保护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平台,实行数据信息共享和实时监测。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