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第四十条有效按照权责统一、合理补偿和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森林、草地、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事业发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