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对有损自然生态环境和景观的旅游景点和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管理或者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关闭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