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对有损自然生态环境和景观的旅游景点和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管理或者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关闭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