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天然林、水域和湿地保护,进行野生动植物种群及生息地监测,对种群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环境,采取人工驯养繁殖(植)或者封育等措施进行恢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