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天然林、水域和湿地保护,进行野生动植物种群及生息地监测,对种群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环境,采取人工驯养繁殖(植)或者封育等措施进行恢复。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