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