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在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