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第三十条有效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标志牌。排污口设置后不得随意变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