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修复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改善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集中分布区、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迁徙洄游通道等场所。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