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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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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修复

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改善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集中分布区、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迁徙洄游通道等场所。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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