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汾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汾河流域水量调度应当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实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水量调度指令相结合的调度方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量调度指令,确保断面流量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