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修复第二十四条有效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应当加大植树种草力度,增加高郁闭度森林水源涵养区,减少水土流失。在黄土沟壑区,以小流域为单元建设淤地坝工程,减少泥沙进入河流;在山区、丘陵区对坡耕地逐步实行坡改梯,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