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修复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占用的河滩地、古水域恢复为湿地,逐步增加林地、湿地、水域面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