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修复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统筹规划,实行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提高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