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产业发展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开展废弃物处理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依托汾河流域特有资源,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休闲观光农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