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修复第十七条有效优化水资源配置,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推进河湖连通,实现多源互补,恢复流域生态功能。优先配置、使用地表水和再生水,合理利用外调水,有效涵养和保护地下水。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有效利用空中水资源,促进汾河流域生态自然修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