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产业发展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水行政和环境保护等部门,支持汾河流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制定汾河流域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