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产业发展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规划城乡建设和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