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第七十一条已修改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