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已修改

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市场开办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