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饲养犬只等动物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