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第七十二条已修改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饲养犬只等动物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