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第六十九条已修改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