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第六十八条已修改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助力车加装伞具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