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毁损、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等交通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收费泊位停放车辆未及时、足额缴纳停车费,经催告仍不缴费的,经营管理者可以报请相关部门将机动车所有人的相关信息纳入株洲市公共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