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