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