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