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在人行道、公共场所施划停车区、停车位,设置地锁等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