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