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