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