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