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