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