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