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应当移送有权处理部门或者执法机关处理而不及时移送的;(二)继续行使已经交由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三)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资料或者专业意见的;(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