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第十五条有效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电梯管理责任人可以委托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一)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二)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三)遭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四)故障频率高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受委托的电梯安全评估机构应当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估结论,并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