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识正确、文明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禁止使用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三)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四)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识、视频监控设施、报警装置、电梯专用操作按钮、电梯零部件等设施;

(五)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