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第十六条有效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识正确、文明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明示处于禁止使用状态下的电梯;(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三)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四)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识、视频监控设施、报警装置、电梯专用操作按钮、电梯零部件等设施;(五)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