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其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