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