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因过错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