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