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