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居住区绿地内实施扒翻种植等破坏绿地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