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绿地、占用绿地超过批准面积、期限或者占用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