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擅自强修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的;(二)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强修剪古树名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破坏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